王先生:
你于2018年4月2日在县委书记信箱反映:“长赤镇物业服务行业混乱,操作不合理不合法,请求上级规范管理”的诉求,我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企业无资质问题。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7〕706 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建房发〔2018〕239号),明确取消物业资质申报及办理。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便收取物业费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请你尽快与长赤镇当地社区衔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三、收取物业费未开具发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我局将函告长赤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当地物业进行规范管理。
四、物业费使用去向不清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因此你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收费去向。
五、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超龄上岗且无从业资质问题。该问题我局将致函于长赤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六、小区外来车辆随意进去问题。2018年1月4日我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对长赤和谐家园小区进行查看,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由县运管局、长赤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客运、货运车辆的规范管理,消防大队对车辆占用消防通道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七、物业企业收费不合理,哄抬收费标准问题。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一)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二)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四)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因此,你可向县物价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文件要求,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工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我局已函告长赤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物业的管理,请你及时向长赤镇人民政府反映,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特此回复
南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3日